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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醫學前線貴族病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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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院長期收容感染貴族病之官虎‧媒體‧員外‧大老</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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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date>2010-03-17T13:36:32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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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衛生署公告]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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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descriptio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8026355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lt;br /&gt;&lt;br/&gt;&lt;strong&gt;第1條&lt;/strong&gt;&lt;br /&gt;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醫療法.htm#b79b1&quot;&gt;七十九條之一&lt;/a&gt;規定訂定之。&lt;br /&gt;&lt;strong&gt;第2條&lt;/strong&gt;&lt;br /&gt;　　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於辦理查驗登記前，或醫療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應施行人體試驗研究（以下稱人體試驗）。&lt;br /&gt;&lt;strong&gt;第3條&lt;/strong&gt;&lt;br /&gt;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lt;br /&gt;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lt;br /&gt;　　一、主題。&lt;br /&gt;　　二、目的。&lt;br /&gt;　　三、方法：&lt;br /&gt;　　（一）接受人體試驗者（以下稱受試者）之條件、招募方法及數目。&lt;br /&gt;　　（二）實施方式。&lt;br /&gt;　　（三）人體試驗期間及預計進度。&lt;br /&gt;　　（四）治療效果之評估及統計方法。&lt;br /&gt;　　（五）受試者之追蹤及必要之復健計畫。&lt;br /&gt;　　四、受試者同意書內容。&lt;br /&gt;　　五、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學、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資料。&lt;br /&gt;　　六、有關之國內、外已發表之文獻報告。&lt;br /&gt;　　七、其他國家已核准施行者，其證明文件。&lt;br /&gt;　　八、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包括必須進口之藥品或儀器名稱、數量。&lt;br /&gt;　　九、預期效果。&lt;br /&gt;　　十、可能引起之損害及其救濟措施。&lt;br /&gt;&lt;strong&gt;第4條&lt;/strong&gt;&lt;br /&gt;　　前條之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lt;br /&gt;　　一、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lt;br /&gt;　　二、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lt;br /&gt;　　三、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lt;br /&gt;　　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lt;br /&gt;&lt;strong&gt;第5條&lt;/strong&gt;&lt;br /&gt;　　依本法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醫療法.htm#b79&quot;&gt;七十九&lt;/a&gt;條第一項但書召募之成年或已結婚未成年之受試者，主持人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lt;br /&gt;　　一、配偶。&lt;br /&gt;　　二、父母。&lt;br /&gt;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lt;br /&gt;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lt;br /&gt;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lt;br /&gt;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lt;br /&gt;　　前項關係人之同意，不得違反受試者曾表示之意思。&lt;br /&gt;&lt;strong&gt;第6條&lt;/strong&gt;&lt;br /&gt;　　依本法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醫療法.htm#b78&quot;&gt;七十八&lt;/a&gt;條第三項規定會同審查人體試驗計畫（以下稱審查會）之人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予公開。&lt;br /&gt;　　前項審查，應訂定作業規範並公開之。&lt;br /&gt;&lt;strong&gt;第7條&lt;/strong&gt;&lt;br /&gt;　　人體試驗計畫之審查，應注意下列事項：&lt;br /&gt;　　一、人體試驗設計應符合最低風險原則，並考量合理之風險、利益。&lt;br /&gt;　　二、執行方式及內容符合科學原則。&lt;br /&gt;　　三、受試者之條件及召募方式。&lt;br /&gt;　　四、受試者之醫療照護及損害補償或其他救濟機制。&lt;br /&gt;　　五、受試者之隱私保護。&lt;br /&gt;　　六、受試者同意書內容及告知程序。&lt;br /&gt;　　七、易受傷害族群之保護。&lt;br /&gt;　　八、保障受試者安全之必要管理措施。&lt;br /&gt;&lt;strong&gt;第8條&lt;/strong&gt;&lt;br /&gt;　　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lt;br /&gt;　　一、為人體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lt;br /&gt;　　二、與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lt;br /&gt;　　三、與人體試驗計畫委託人有聘僱關係。&lt;br /&gt;　　四、其他經審查會認有利益迴避之必要者。&lt;br /&gt;&lt;strong&gt;第9條&lt;/strong&gt;&lt;br /&gt;　　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人體試驗應每年至少查核一次。&lt;br /&gt;　　前項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限期改善或終止人體試驗：&lt;br /&gt;　　一、未依規定經審查會通過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自行變更人體試驗內容。&lt;br /&gt;　　二、顯有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之事實。&lt;br /&gt;　　三、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lt;br /&gt;　　四、有足以影響人體試驗成果評估之事件。&lt;br /&gt;　　五、人體試驗未完成前，有具體事實證明並無實益、風險高於潛在利益，或顯有實益致不利於對照組。&lt;br /&gt;　　中央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事，得令其終止人體試驗。&lt;br /&gt;&lt;strong&gt;第10條&lt;/strong&gt;&lt;br /&gt;　　審查會應將人體試驗計畫、會議紀錄、查核紀錄等相關文件，保存至人體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lt;br /&gt;&lt;strong&gt;第11條&lt;/strong&gt;&lt;br /&gt;　　醫療機構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lt;br /&gt;&lt;strong&gt;第12條&lt;/strong&gt;&lt;br /&gt;　　受試者於人體試驗施行期間發生下列情事，或任何時間發生與人體試驗有關之下列情事時，醫療機構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lt;br /&gt;　　一、死亡。&lt;br /&gt;　　二、危及生命。&lt;br /&gt;　　三、永久性身心障礙。&lt;br /&gt;　　四、受試者之胎兒或新生兒先天性畸形。&lt;br /&gt;　　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之併發症。&lt;br /&gt;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lt;br /&gt;　　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lt;br /&gt;&lt;strong&gt;第13條&lt;/strong&gt;&lt;br /&gt;　　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機構提供人體試驗計畫摘要、收案數、性別比、年齡統計、受試者同意書審查結果及可能風險等有關資料，或對醫療機構進行必要之查核，醫療機構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lt;br /&gt;　　前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團體為之。&lt;br /&gt;&lt;strong&gt;第14條&lt;/strong&gt;&lt;br /&gt;　　受試者之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於人體試驗結束後，應即銷毀。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未去連結者應再次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lt;br /&gt;&lt;strong&gt;第15條&lt;/strong&gt;&lt;br /&gt;　　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lt;br /&gt;&lt;strong&gt;第16條&lt;/strong&gt;&lt;br /&gt;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lt;br /&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靈異研究科 | EBM | IRB</dc:subject>
    <dc:date>2010-03-16T22:44:25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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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讀者來函: 救人是最大的功德 (markov)</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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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description>&lt;p&gt;致: 醫學前線貴族病院&lt;/p&gt;&lt;p&gt;在聯合晚報(2010-03-10 A5)看到一則賣書的廣告, 一本五十頁二千元, 可以治高血壓, 糖尿病, 攝護腺, 性功能. 郵差送書到家才收錢. 有出版社地址: 高雄市大順二路725-1號15樓.&amp;nbsp;&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gt;&lt;p&gt;作者好可憐有 50 年腎臟病, 現年 53 歲. 此外他還有 12 年狹心症, 25 年性障礙... 但是作者發明了&amp;quot;牠&amp;quot;(廣告原始用字), 可以讓糖尿病血糖值 15 天從 300 降到 100.&lt;/p&gt;&lt;p&gt;有好多見證人都被他弄好了, 像是常看聯合晚報的股票上市老闆性功能變強, (忠黨愛國的)和平西路老背北, (包租婆)忠孝東路女士 23 天就弄好狹心症, (出外打拼的)三重歐基桑治好尿失禁和性功能...&lt;/p&gt;&lt;p&gt;書名是: 我每天讓全身血液大循環三次. &lt;/p&gt;&lt;p&gt;光看書名實在看不出門道. 國中健康課本不是說 65 公斤的人有大約 5000 c.c. 的血, 心臟每分鐘跳 72&amp;nbsp; 下, 每分鐘心輸出量大約是 4000-8000 c.c.;&amp;nbsp;&amp;nbsp;按照數學原理每天血液應該大循環 1152-2304 次, 循環三次要如何辦到呢? (我只會算到這樣, 橢圓面積以後的數學我就有廳沒有懂了.)&lt;/p&gt;&lt;p&gt;救人是最大的功德, 貴病院應該多買幾本, 仔細研讀, 跟我們這些貴族做個簡報(3/17號來報告好了), 才能救更多的人.&lt;/p&gt;&lt;p&gt;數學考五十九分的禮部侍郎&amp;nbsp;&lt;/p&gt;&lt;p&gt;ps. 我決定放棄選都長了. 我建議本朝派這位高人出馬競選就可以了.&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人間極短篇(純屬巧合)</dc:subject>
    <dc:date>2010-03-12T06:41:06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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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官股大公司控告公共「知識」份子 (markov)</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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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description>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0-01-14 刊登各大報頭版半版廣告, 預告出手控告自然醫學網站陳俊旭先生. 因為陳先生於網站上宣稱國光 H1N1 疫苗的汞含量為諾華一般流感疫苗的 50 倍, 以及福馬林不該出現在疫苗等錯誤資訊.&lt;br/&gt;&lt;p&gt;陳俊旭先生是有影響力的網站經營者, 毋庸置疑的, 他的任何言論都會被大量散布. 這樣的人通常被稱為公共知識份子. &lt;/p&gt;&lt;p&gt;公共知識份子是指享有公共影響力的專業人士, 其特色是公共而不一定是知識, 在台灣這個詞常被解釋為關心公共利益的知識份子, 是利他性的; 不過發明這名詞的人似乎把它定位於假利他而實為利己的江湖術士. 綜合這兩種極端, 本文暫且牛驥同一皂, 把基於專業對公共事務提供意見的高學歷人士, 和談話節目裡無所不談的專業來賓、號稱具有世界觀的節目主持人、常在報紙上發表超出專業領域言論的專業人士、有媒體發言權的各種博士、或者叫賣特定商品的專家, 都算是公共知識份子. &lt;/p&gt;&lt;p&gt;陳俊旭先生落在那一種公共知識份子, 大家可能會有不同的見解. 例如醫學(西醫)界和中醫界可能都不認為他是醫學專業的知識份子, 更不是疫苗專業人士; 法律界可能因為他懂福馬林、汞、濃度(%, 這單位的意義國中有教過), 而法官可能並不清楚, 算他是疫苗醫學界的知識份子. 當然, 國光公司在廣告中已認定他是非疫苗專業人士.&lt;/p&gt;&lt;p&gt;另一造, 國光公司雖然是民營公司, 根據口木看盤室整理的資料, 董事會成員持股佔全部股份的 66.5607%, 純官股佔董事持股的 29.28%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19.4882%), 加上中鋼則佔 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435%).如果陳瑩在電視上說的沒錯, 官股超過 30%, 董事長(詹啟賢持股 0.7391%)有到立法院備詢的義務, 那個 29.28% 真是神奇數字. 無論怎麼算, 這是一家有官股的民營公司殆無疑義.&amp;nbsp; &lt;/p&gt;&lt;p&gt;本文要說的不是法律上官股公司可不可以控告公共知識份子, 而是倫理上應不應該.&amp;nbsp; &lt;/p&gt;&lt;p&gt;在研究倫理審查上, 有條多數人遵守的規則, 下列兩類人物的隱私權是比較可以不加以保護的(DHHS 45 CFR 46.101(b)(2)): (i) 受試者被選或被任命為公務員或公共機構候選人; (ii) 有法令規定須揭露個人可辨識資訊的受試者. 因為相對於一般民眾, 總統、發言人、立法委員、名嘴、董事長們有權勢和媒體機會為自己辯白.&lt;/p&gt;&lt;p&gt;相對於政治企業綜合體, 雖然陳俊旭先生有某種程度的影響力, 但還是遠不如國光公司, 而且應該還沒人有超過國光公司的媒體滲透力. 國光公司如果不控告陳俊旭先生, 我猜還有不少人連自然醫學的「自然」兩個字都還寫不出來. &lt;/p&gt;&lt;p&gt;國光公司選擇陳先生為控告對象, 除了想叫他們指定的非專業人士閉嘴, 國光公司是否也考慮控告謝炎堯教授呢? 謝教授昨天已經承認他把一個雞蛋胚可製造幾劑疫苗給搞錯了. 這樣的疫苗產製「常識」也弄錯, 肯定不是國光公司認可的疫苗專業人士.&lt;/p&gt;&lt;p&gt;在倫理的高度上, 這起訴訟會有挾司法以令眾人閉嘴的效果和瑕疵.&lt;/p&gt;&lt;p&gt;ref.&lt;br /&gt;1. &lt;a href=&quot;http://rightgun.blogspot.com/2010/01/blog-post_01.html&quot;&gt;http://rightgun.blogspot.com/2010/01/blog-post_01.html&lt;/a&gt;&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法務醫改界</dc:subject>
    <dc:date>2010-01-14T09:53:26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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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貼標籤 (markov)</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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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description>衛生署長楊志良為了談話性節目質疑國光疫苗的安全性, 說出&amp;quot;絕對尊重專家的意見, 不過要是非專業的評論, 他會當作耳邊風.&amp;quot;&lt;br/&gt;&lt;p&gt;楊署長是往媒體身上貼標籤 - &amp;quot;醫學不專業&amp;quot;標籤. &lt;/p&gt;&lt;p&gt;這樣的標示不見得不對. 只是, 很多事情都不是&amp;quot;原則上&amp;quot;對不對, 而是在那樣的&amp;quot;原則&amp;quot;下, 是否低估了&amp;quot;例外&amp;quot;的份量. &lt;/p&gt;&lt;p&gt;先說個衛生署不專業的陳年往事. 好幾個十年(decades)之前, 衛生署以醫學專業的姿勢倡導&amp;quot;公筷母匙預防肝炎&amp;quot;. 當年肝炎還沒有分成現在這麼多英文字母, 衛生署主要是為了防制國病 B 肝. 後來才弄清楚講明白(也可能當年就明白, 只是高官們不知道): B 型肝炎只透過血液傳染, 公筷母匙無法預防 B 型肝炎. 衛生署的專業形象破滅後, 衛生署高官依然笑盈盈地在課堂上自誇: &amp;quot;偉大的政策雖然不能預防 B 肝, 但是誤打誤撞預防了 A 肝, 因為 A 肝是透過食物、飲水、唾液傳染的.&amp;quot; 公筷母匙政策也推動了台灣的保利龍餐具文化, 造就了今日的保利龍垃圾山, 高官們對於這點應該是當作耳邊無風了.&lt;/p&gt;&lt;p&gt;***&lt;/p&gt;&lt;p&gt;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在檳榔盒的警語 &amp;quot;十個口腔癌, 九個哺檳榔&amp;quot;, 是另一個&amp;quot;醫學不專業&amp;quot;的傑作. 如果檳榔導致口腔癌, 標語應該是 &amp;quot;十個哺檳榔, 九個口腔癌&amp;quot;. 現在的警語根本倒因為果, 而且邏輯不通, &amp;quot;十個口腔癌, 九點九個吃米飯&amp;quot;可以證明米飯比檳榔毒嗎?&lt;/p&gt;&lt;p&gt;口腔癌防治日定在十二月三日, 起因於一篇討論檳榔、菸、酒與口腔癌關聯性的論文(J Oral Pathol Med 1995; 24: 450-453). 這篇論文提到抽菸的人罹患口腔癌是一般人的 18 倍, 嚼檳榔的人罹患口腔癌的機率是一般人的 28 倍, 既抽菸又嚼檳榔罹患口腔癌的機率陡升為 89 倍, 若又喝酒, 則罹癌風險是一般人的 123 倍. 這篇論文雖然指出嚼檳榔是最危險的, 至於推波助瀾讓罹癌危險升至 123 倍, 抽菸、喝酒應屬功不可沒.&lt;/p&gt;&lt;p&gt;如果嚼檳榔的黑手苦力應該為他們未來的口腔癌多繳些健保費, 抽雪茄和喝紅酒的紅頂商人是否也該為他們未來的口腔癌、肺癌、肝癌、胰臟癌、膀胱癌貢獻更多的健保費呢? 在醫療專業上, 抽雪茄和喝紅酒有比嚼檳榔上流到哪呢, 可是我們的專業官署只會對下說三道四, 向天借膽也不敢對上流指桑罵槐啊! &lt;/p&gt;&lt;p&gt;***&lt;/p&gt;&lt;p&gt;某前衛生署長防治愛滋病的演講, 搭配卡波西肉瘤流湯流膿的幻燈片, 有句口號: &amp;quot;生時難過、死時難堪&amp;quot;. 她以為愛滋病都是不自愛才感染的. 事實上, 除了她定義的不自愛行為之外, 有的小孩是出生就被感染的、有的是血友病輸血感染的、有的是被自己的配偶感染的. 把愛滋病和不自愛畫上等號, 也沒多專業, 不是嗎?&lt;/p&gt;&lt;p&gt;對於性傳染病, 教科書告誡說: 不要讓病患有道德上的罪惡感. 因為那對於診斷, 治療和防治這類疾病都沒有幫助. &lt;/p&gt;&lt;p&gt;當病人努力的向我說明他老婆往生後, 從沒在外頭亂來, 我常需要很努力的跟他說明: &amp;quot;我不認為你有在外頭亂來, 就算有也不要有罪惡感, 如果買春是管不住自己, 也只不過是和忍不住一直買名牌包, 一樣的貴族病. 好! 如果買名牌包、名跑車的二十歲小夥子沒有罪惡感, 為什麼你要有罪惡感呢?&amp;quot;&lt;/p&gt;&lt;p&gt;***&lt;/p&gt;&lt;p&gt;很多人被貼標籤是因為他是少數、是弱勢, 而不是因為他做錯事.&lt;/p&gt;&lt;p&gt;貼標籤是手上沒有科學證據, 只有強力膠的政客最亂來的鞭子.&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政媒關係界(非關醫學)</dc:subject>
    <dc:date>2009-12-16T20:40:34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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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rdf:about="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707">
  <title>無併發症的疫苗 (markov)</title>
  <link>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707</link>
  <dc:description>&lt;p&gt;先前說過打疫苗萬一死人的衛生署長說: 到目前為止(98-12-14), 他敢保證沒有一個病人之死與國光疫苗有關.&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gt;&lt;p&gt;併發症與死亡應該要被容忍, 全世界最好的醫院一樣有併發症與死亡, 這和醫學知識與技術尚在摸索, 與病人接受治療後的不確定性有關. &lt;/p&gt;&lt;p&gt;另一方面, 臨床和社會控制應該要用同一個標準, 不能說給藥後多重潛在病人的死亡叫做醫療過失, 社會控制後病人的死亡就是與疫苗無關. 認為併發症是醫師的技術或知識不足造成的, 有某個比例是對的, 但不是全部. &lt;/p&gt;&lt;p&gt;以前張博雅擔任衛生署長, 她曾一度主張併發症的費用不應由健保費支出, 而要醫院自行吸收. 她的主張會有什麼後果呢? 可能會促使醫療費用高漲, 先收一些錢做為處理併發症的經費; 也讓可能產生併發症的病人求醫無門; 還有, 困難的手術, 新技術, 新藥物找不到醫師執行. &lt;/p&gt;&lt;p&gt;似乎, 只要坐上署長的位置, 不管他有沒有醫療訓練, 都會錯以為小心就不會有併發症, 這才真的叫專業人員無言.&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政媒關係界(非關醫學)</dc:subject>
    <dc:date>2009-12-15T10:12:47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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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讓台灣在世界發光 (劉威良)</title>
  <link>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424</link>
  <dc:description>一人默默無名沒有關係, 但是台灣不只該被認識, 更應得到讚賞. 本著這樣的理念, 在德國開始籌辦台灣的活動,在Ingolstadt自去年九月到今年努力推台灣, 雅俗共賞, 大家都愛台灣.&lt;br/&gt;&lt;p&gt;去年得不到主流媒體青睞, 今年藉著德國市政府的文化節宣傳, 希望把台灣最讚的精華呈現出來, 讓國際人士一同讚歎台灣- 世界之寶.&lt;/p&gt;&lt;p&gt;短短的七天, 我們參與了五項文化節活動, 從25. 06德國兒童劇場美食中的綠豆椪與紅豆餅,獲得香純美味的肯定,在27. 06的慶典中展現鋒芒, 在數十個各國攤位中, 台灣茶館成了最大的焦點. 除了應景夏日的端午肉粽美食外, 還有從北德漢堡趕到南德來烘烤新鮮茶點與道地現時專送最青的鳳梨酥.從蘇黎士趕來支援的周孟霖更成為報導的焦點-茶道示範表演, 她一襲特具台灣碎花布的圍群與泡茶的功夫, 氣質與茶香相映成趣, 果然成了報紙取材的焦點, 獨攬個人獨照.&lt;/p&gt;&lt;p&gt;我們邀請的舞獅表演果然成了全市聚光的焦點,緊接著書法大師鄭進發與現代舞蹈家王薔媚的藝術共同表演, 更是首創先例, 深獲各界好評.諾大的舞台上呈現書法家瞬間萬息揮灑狂草書法,盡情盡興, 同時舞者舞動生命旋律,飄然的黑白舞衣舞出生命樂趣, 完美得令人讚嘆. 她個人的獨舞, 一舉手一舉足都讓人感受到身體姿態的優雅,其肢體柔軟伸展運用到極至,更是美不勝收,更讓世界人士見識到東方文化真善美的境界. 我想在當場的台灣人, 都會感到餘有榮焉.&lt;/p&gt;&lt;p&gt;27. 06 晚上的台灣之夜, 以流動身體為主題的王薔媚再次表演,身體運作如流水, 絲絲吐吶都隨身體起落而發散,肢體流暢如水紋,讓人印象深刻. 書法家鄭進發先生演講-從美學到精神意境, 也讓人對文字之美更有一翻不同的意會.為了讓世人聽到台灣世界級作曲家蕭泰然的作品, 特別讓小提琴手高瓊鈴與其夫鋼琴演奏家Christian Soffel 合奏, 讓世人聽到台灣- 台灣頌, 冥想曲與夢幻的恆春小調. 張少華與女兒張書婷用吉他與美音唱出數曲好聽的台灣歌曲-橄欖樹的流浪讓想家的台灣人當場不禁潸然淚下.&lt;/p&gt;&lt;p&gt;台灣的努力, 讓人看得到! 果然隔天報紙報導當地文化節,就大幅報導台灣在文化節的豐富多采的演出. 台灣登上德國Ingolstadt 地方最大報紙Donaukurier 的頭版與地方版的頭條新聞, 可說是相當成功.&lt;/p&gt;&lt;p&gt;透過我們的宣傳努力, 引起了許多德國人對台灣的濃厚興趣.有人開始為了到台灣旅遊而學中文,也對中文書法有興趣, 並開始對台灣有觀光旅遊的興趣.&lt;/p&gt;&lt;p&gt;出來在外, 除了思鄉, 我們可以從認同台灣, 愛台灣到讓台灣在世界發光!&lt;/p&gt;&lt;p&gt;附上我們文化節活動照片與報導- 亮麗的成績, 台灣, 真棒!&lt;/p&gt;&lt;p&gt;相關文化節的新聞報導:&lt;br /&gt;&lt;a href=&quo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Ingolstadt_II/DSCF0695.640.jpg&quot;&g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Ingolstadt_II/DSCF0695.640.jpg&lt;/a&gt;&lt;br /&gt;&lt;a href=&quo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Ingolstadt_II/DSCF0694.640.jpg&quot;&g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Ingolstadt_II/DSCF0694.640.jpg&lt;/a&gt;&lt;br /&gt;參加文化節國際短片展:&lt;br /&gt;&lt;a href=&quo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Ingolstadt_II/DSCF0701.800.jpg&quot;&g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Ingolstadt_II/DSCF0701.800.jpg&lt;/a&gt;&lt;br /&gt;(最後一部壓軸, 創世紀的排練, 朱賢哲導演)&lt;/p&gt;&lt;p&gt;相關照片:&lt;/p&gt;&lt;p&gt;&lt;a href=&quo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Ingolstadt/index.html&quot;&g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Ingolstadt/index.html&lt;/a&gt;&lt;br /&gt;&lt;a href=&quo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Ingolstadt_II/index.html&quot;&g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Ingolstadt_II/index.html&lt;/a&gt;&lt;br /&gt;&lt;a href=&quo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Pius_III/index.html&quot;&gt;http://bernd.dnsalias.net/alle_bilder/2009_06_Taiwan_Teehaus_Pius_III/index.html&lt;/a&gt;&lt;/p&gt;&lt;p&gt;平安&lt;/p&gt;&lt;p&gt;Ingolstadt&lt;/p&gt;&lt;p&gt;劉威良&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政媒關係界(非關醫學)</dc:subject>
    <dc:date>2009-10-17T21:02:59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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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rdf:about="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405">
  <title>最後的一堂課 (Alphonse Daudet 原著, markov 改寫)</title>
  <link>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405</link>
  <dc:description>&lt;p&gt;[每隔五六十年, 我們就得上一堂&amp;quot;最後的國語課&amp;quot;...]&lt;/p&gt;&lt;p&gt;那天早晨，我上學晚了，心裡很怕被曉風老師罵，況且老師說過要考部首，而我一個部首也背不出來。一時間，我想，還是別上學了，到田野裡去玩吧！天氣是那麼暖和，那麼晴朗！馬兒在林邊(不是水災淤積那個小鄉鎮)唱著歌；光復軍也在蚊子停車場後面的空地上操練，這些景象遠比部首要來得有趣多了。不過，還好我還能約束自己，加快腳步朝學校跑去。&lt;/p&gt;&lt;br/&gt;&lt;p&gt;經過鎮公所前的時候，我看見一大堆人圍在佈告欄前面，嘰嘰喳喳討論些什麼，這兩年來，所有的好消息都是從那裡傳出來的，像是復徵證所稅啦，提高健保費、加強取締交通違規啦，還有光復軍總部發出來的消息啦，反正沒有一個壞消息的。我一邊跑一邊想：不知道有發生些什麼事了？&lt;/p&gt;&lt;p&gt;當我跑過廣場時，和徒弟一起擠在那裡的鐵匠－老余對我大喊：「小傢伙，不用跑那麼急了，你早到晚到都是一樣的！」我以為他在跟我開玩笑，所以還是上氣不接下氣的一路跑到曉風老師的小院子。&lt;/p&gt;&lt;p&gt;通常剛上課的時候，教室總是鬧烘烘的，就是連街上也可以聽見課桌椅開闔的聲音、大家背書的聲音，還有老師拿著大戒尺敲打桌子的聲音。我本來想要利用這吵雜的聲音偷偷溜到座位上的，可是那天安靜得不得了，簡直就像星期日的早晨。我從打開的窗子望進去，看見同學們已經端坐在座位上，曉風老師的胳膊底下夾著可怕的戒尺，走來走去。我想他一定見到我了，只好推開門走進靜悄悄的教室。你可以想像，當時我是多麼尷尬、多麼害怕。&lt;/p&gt;&lt;p&gt;可是，什麼事都沒有發生。曉風老師見到我，溫和的對我說：「小馬，快坐好，我們就要上課了。」我跨過板凳坐到位子上，當心情稍微平靜下來，我才注意到老師今天穿上他那件漂亮的藍絲絨，繫上有褶的白領巾，穿著有刺繡的紅綢裙。這套裝扮他只有在督學前來視察或是頒獎的日子才穿。還有，整個教室有種很不尋常的嚴肅氣氛，最讓我吃驚的是，教室最後一排一向空著的板凳上，靜靜坐著一些鎮上的大人：戴著三角巾的老賀凌、前任鎮長、前任郵差，還有其他一些人，個個看起來都很消沉，老賀凌還帶了一本破了邊的正體字課本，攤放在膝頭上，課本上還放著他那副大眼鏡。&lt;/p&gt;&lt;p&gt;正當我心裡覺得奇怪的時候，曉風老師已經走上講台，用又溫和又莊重的口氣說：「孩子們，這是我最後一次給你們上課。北京傳來了命令，香港和台灣兩省的學校只准教簡體字。新的老師明天就到。今天是你們最後的一節正體字課，我希望你們一定要專心聽講。」這幾句話讓我驚愕極了。啊！那些可愛的壞蛋！他們貼在鎮公所公佈欄上的，原來就是這個好消息。&lt;/p&gt;&lt;p&gt;這是最後一堂正體字課？我才剛開始學會寫字！以後不能再學了？我學習正體字就到此為止？我想起來真是後悔，我懊悔從前被那些無聊的部首，在小格子小心翼翼的寫上超過二十畫的正體字，浪費了多少時光！剛才我還覺得以部首查單字，實在有夠討厭，簡體字好像都沒在寫部首，現在卻覺得他們像老朋友，捨不得分手。還有曉風老師，一想起他要離開，再也見不到他時，我就忘了他曾經給我的懲罰、忘了挨過的戒尺。&lt;/p&gt;&lt;p&gt;可憐的曉風老師，他穿了漂亮的禮服，原來是為了紀念這最後的一堂課！我終於懂了，鎮上那些老人為什麼會坐在教室後面。這好像是說，他們後悔從前不常來學校，也像是他們要用這種方式來感謝老師40年來的忠於職守，來對即將失去的正體字表示敬意。&lt;/p&gt;&lt;p&gt;我正想得出神的時候，突然聽到老師叫我的名字，輪到我背部首了。如果我能把那個很難學的十畫部首從頭到尾背出來，聲音響亮口齒清晰又沒有一點錯誤的背出來，那我願意付出任何代價。可是，光是開頭幾個部首我就背不出來，只好站在那裡左搖右晃，心裡難過死了，頭也不敢抬。我聽到曉風老師對我說：「小馬，我不責備你，你應該夠難過了。(小馬 OS: 早說要識繁書簡嘛!)事情就是這樣，每天我們都對自己說：『算了吧，有的是時間，明天再學也來得及。』結果如何呢？唉！我們台灣人的最大不幸就是總想把學習拖到明天，現在那些想佔領(小馬 OS: 老趙的廣告不是說過嗎? 光復台灣啦! 好像不太對勁齁, 台灣我們光復過了,&amp;nbsp;而且繼續有效統治中. 所以光復軍只能算是二次光復. )我們的人就有資格對我們說：『怎麼？你們連正體字都不會寫，還敢說自己是台灣人？』不過，可憐的小馬，你不是唯一有錯的人，我們大家都有許多該譴責的地方。你們的父母沒有盡心讓你們好好讀書。他們為了多賺一點錢，寧可叫你們不要抗爭，等到兩岸一通就好了。我自己呢？難道沒有應該譴責的地方？我不也常常告訴你們過海就是桃花源？當我去釣魚台賓館時，不是乾脆放你們假？」接著曉風老師一件一件事的談，談到正體字，他說正體字是世界上最美的文字，也是最清楚最豐富的文字。我們必須把正體字銘記在心，永不忘記，因為當了亡國奴的人，只要牢牢記住自己的文字，就好像掌握了打開監獄大門的鑰匙。說到這裡他就翻開課本，開始講解部首。說也奇怪，我竟然完全聽得懂老師在講什麼。他講的課好像好容易、好容易。我覺得我從來沒有這麼認真的聽講，他也從來沒有這麼有耐心的上過課。曉風老師好像恨不得要在離開之前把所的知識全教給我們，把所有的知識一下子全塞在我們的腦袋裡。&lt;/p&gt;&lt;p&gt;部首課上完了，接著上寫字課。那天曉風老師發給我們新的字帖，字帖上用正體字寫著「羅東」(明天羅就要從四維羅變成四夕羅了)、「鉅子」(就要變成含金量不足的巨子了)、「乾女兒」(乾過了今天就和幹同用一個干了)、「拜託!」(拜托!)。字帖掛在客桌前的鐵杆上，就好像是許多小國旗在教室裡飄揚。教室裡一片寂靜，只聽到筆尖在紙上沙沙作響，每個同學都專心寫著字，幾隻金龜子飛進來時，都沒有人理會，就是年紀較小的同學也不例外。他們正在專心寫著直線筆劃，好像這些筆劃就是正體中文似的。學校特區上的馬兒咕嚕咕嚕的低聲叫著。我邊寫邊想：「他們應該不會強迫這些馬兒也用京片子唱歌吧！」&lt;/p&gt;&lt;p&gt;每次抬起頭我總會看到曉風老師坐在椅子上，動也不動的看著四周，好像要把教室裡的一切全裝到記憶裡帶走。你想，四十年來他一直待在這個地方，守著窗外的小院子和長年不變的教室。可是教室裡的桌椅已經磨損、磨亮了，院子裡的胡桃樹已經長高了，他親手栽種的紫藤也繞著窗子爬到屋頂上去了。可憐的曉風老師，馬上要捨棄眼前的一切，怎能叫他不傷心難過？他妹妹已經在樓上走來走去收拾行李。他們明天就要動身離開這個地方。&lt;/p&gt;&lt;p&gt;然而他勇敢的把我們的課教完。寫字課結束以後我們又上歷史課。接著初級班的學生學筆順，一起大聲朗誦點、橫、豎、勾、 撇。坐在教室後排的老賀凌戴上眼鏡，兩手捧著他那本正體字課本，也跟著一起唸，我們發現他全神貫注，寫的字因為情緒激動而顫抖，看起來還蠻滑稽的，讓我們又想笑又想哭。唉！我永遠記得那最後一課！&lt;/p&gt;&lt;p&gt;突然，教室得鐘聲響了12下，接著是祈禱鐘聲，窗外也同時傳來了光復軍收操的號角聲。曉風老師從椅子上站了起來，臉色慘白，他的身影從來沒有顯得這麼高過。&lt;/p&gt;&lt;p&gt;「朋友們&amp;hellip;&amp;hellip;」他說：「朋友們，我&amp;hellip;&amp;hellip;我&amp;hellip;&amp;hellip;」他哽咽的說不下去，便轉身朝向黑板拿起了一截粉筆，使盡全身力氣在黑板上寫了幾個大字：「正體字萬歲！」寫完他站在那兒，頭靠著牆壁，一句話也不說，向我們揮了揮手：「放學了，你們走吧！」&lt;/p&gt;&lt;p&gt;ps. 原文請參考這裡 &lt;a href=&quot;http://ph.wcps.tp.edu.tw/~87070/study/study0104.htm&quot;&gt;http://ph.wcps.tp.edu.tw/~87070/study/study0104.htm&lt;/a&gt; . &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政媒關係界(非關醫學)</dc:subject>
    <dc:date>2009-10-14T15:17:00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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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rdf:about="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279">
  <title>過度強化的病人權力 (Janet)</title>
  <link>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279</link>
  <dc:description>(2009-09-29)&lt;br /&gt;其實很多時候醫師也是很無奈的;很多病人自己要求做檢查而醫師卻無法拒絕,因為心想事成,您不知道他幾十年後會不會變成他日夜所思的疾病;就醫做檢查看報告,專業的醫師要和病人說沒問題之前,需有多少的訓練,要負擔多少的醫療責任!收點掛號費還得被病人?; 有多少的非正式醫療沒有專業訓練就可以輕輕鬆鬆的哄到病人的錢而沒有醫療糾紛;而真正受過專業的醫師卻變成過街老鼠, 人人喊打! 可悲啊! 醫策會及衛生署請不要再對醫院及醫師無限上綱,過度強化病人的權力!台灣醫界加油!&lt;br/&gt;(2009-10-06)&lt;br /&gt;據說很多醫院已自我內部溝通,不予收取掛號費及診察費!其實臨床待久了,總有一群信任自己的病人, 以前看報告也多不予以收費,但對病人而言反而會更加尊重醫師並促進醫病關係! 而當遇到較&amp;quot;有知識&amp;quot;的病人,不免得&amp;quot;絞盡腦汁&amp;quot;使出渾身解數,當然得收點&amp;quot;智慧財產權&amp;quot;! 然而, 現在, 對於病人而言, 這是變成理所當然的事, 而醫師也變成諮詢服務了!</dc:description>
    <dc:subject>第二意見科</dc:subject>
    <dc:date>2009-10-06T22:07:47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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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rdf:about="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239">
  <title>假議題與認真回答 (markov)</title>
  <link>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239</link>
  <dc:description>&lt;p&gt;Q: 病患可以免掛號打電話問報告嗎?&lt;/p&gt;&lt;p&gt;A: 如果你是&amp;quot;掛號患者&amp;quot;, 你希望醫師在你面前先看&amp;quot;沒掛號的電話&amp;quot;, 而把你晾在一旁嗎?&amp;nbsp;有些學長覺得這樣的醫師既對不起掛號的你, 也對不起公平正義.&lt;/p&gt;&lt;br/&gt;&lt;p&gt;Q: 聯合報記者說: &amp;quot;簡單的檢驗無法立即得知結果，是醫院軟硬體不足造成，否則為何有些醫院可以做到同一療程就告知，有些醫院卻硬把療程一分為二.&amp;quot; 真的嗎?&lt;/p&gt;&lt;p&gt;A: 問題在於檢驗所需的時間, 那些需要一再掛號看報告的, 通常不是簡單的檢驗, 簡單的檢驗很少有醫院要病人多次掛號看報告.&lt;/p&gt;&lt;p&gt;Q: 醫院要病患下次回診看報告, 是為了衝業績嗎?&lt;/p&gt;&lt;p&gt;A: 記者和民眾真的弄不清楚狀況. 現在醫院斷頭(就是多做超過健保局定額, 健保局不付錢的部分)動輒10%, 少看少虧, 哪幾家醫院希望掛號病人看不完呢?&lt;/p&gt;&lt;p&gt;Q: 那為什麼還有新聞裡講的狀況? [改寫 aboutfish 的問題]&lt;/p&gt;&lt;p&gt;A: 1. 防衛性醫療, 多找幾位同事背書, 被告的時候多幾個人一起開庭; 2. 病理, 核醫, PCR ... 的步驟幾乎都不可能當天完成, 3. 健保局的奇怪規範 (例如同日作超音波和x光, 常被核刪其中一項), 而 sono 和 x 光又各有各自的盲點.&lt;/p&gt;&lt;p&gt;Q: 可是看報告還得掛號，本來就不合理, 通常都是說你某某數值超標, 然後要注意. (改寫 arguskao 的問題)&lt;/p&gt;&lt;p&gt;A: 健康檢查報告確實如此, 因為在一大群健康人裡, 病人畢竟是少數. 不知道媒體說的是不是這種. 這種就像車子保養一樣, 給車廠遭踏你的寶車, 然後跟你收一大筆錢. 如果是疾病的診察, 這類報告通常是&amp;quot;恭喜你, 不是大問題&amp;quot;, &amp;quot;只是不治療會要命的小問題!&amp;quot; (敢說沒問題, 萬一過了十年有問題, 就等著接法院傳單了.)&lt;/p&gt;&lt;p&gt;Q: 聰明的就醫方式，是在第一次看診時就詢問醫師，做完檢驗後可否打電話問結果？ 是嗎?&lt;/p&gt;&lt;p&gt;A: 如果你的醫師願意讓你電話問結果, 當然是貼心的做法, 但是另一方面是沒留掛號與書面證據, 告知錯誤訊息不必負法律責任, 你的權益可能受損.&lt;/p&gt;&lt;p&gt;Q: 為什麼楊署長認為&amp;#39;看報告再掛號&amp;#39;要列入評鑑項目?&lt;/p&gt;&lt;p&gt;A: 請看本病院的前一篇文章 &lt;a href=&quot;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162&quot;&gt;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162&lt;/a&gt;&lt;/p&gt;&lt;p&gt;Q: 為什麼有位醫師女婿的吳院長說&amp;quot;回診看報告, 沒醫療何須掛號?&amp;quot; &lt;/p&gt;&lt;p&gt;A: 因為他看病不需要掛號, 看報告是看病的一種, 自然不用掛號.&lt;/p&gt;&lt;p&gt;Q: 還有哪些人看報告可以不用掛號呢?&lt;/p&gt;&lt;p&gt;A: 舉凡自覺醫師得罪不起的病患都行, 例如健保局的妹妹, 國稅局的外婆, 地檢署的太太.&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政媒關係界(非關醫學)</dc:subject>
    <dc:date>2009-09-30T23:12:29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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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rdf:about="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162">
  <title>法律正確、時代悲劇 (markov)</title>
  <link>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162</link>
  <dc:description>2003 年 4 月 11 日「一名來自高雄三十八歲的李姓失業男子, 抱著女兒在台北火車站前的天橋上, 作勢要往下跳. 那名男子坐在天橋欄杆上以美工刀割腕, 身上血跡斑斑......」 當警察將男子從天橋欄杆上拉下來的時刻, 所有電視機前的觀眾掌聲鼓起.&lt;br/&gt;&lt;p&gt;這是電影「不能沒有你」的人間實況版. 導演戴立忍接受訪問時, 他說因為對當時判斷感到 Sorry 的感覺, 才去拍這部片子.&lt;/p&gt;&lt;p&gt;事實上, 父殺女的背後是法律殺人. 高貴的人制定的法律逼得社會底層的螻蟻走投無路. (詳見 &lt;a href=&quot;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85875&quot;&gt;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85875&lt;/a&gt;)&lt;/p&gt;&lt;p&gt;*&lt;/p&gt;&lt;p&gt;2009 年 8 月 6 日我們的衛生署救火署長離職參加黨內初選, 換醫院管理(簡稱醫管)教授接手. 自我們的醫學生時代開始, 這位新署長最初是以生統作家登場, 然後像 Ben 10 一樣, 有多重變身, 全民健保實施前夕是健保專家, 馬英九競選前是醫療政策白皮書作家, 最近則是開口依法, 閉口法辦的法律專家. &lt;/p&gt;&lt;p&gt;就職當天楊志良表示將「依法」提健保費率調漲案. 健保經費不足, 調漲健保費可以從簡單的加減乘除加以驗證, 可以從給付的不合理、可以從醫院經營的黑帳、可以從劫富濟貧的社會倫理等等面向加以討論, 但是我們的新署長覺得理性溝通無益, 一句依法辦理足矣. &lt;/p&gt;&lt;p&gt;接著大話新聞自稱醫師的觀眾 call in 主張民眾自備克流感, 楊志良擬引用傳染病防治法處罰電視台新台幣50萬元. 同時要求衛生署調查觀眾身分, 如果確實是醫師, 可依法移付懲戒，甚至「廢止醫師執照」. 民眾自備克流感, 或許沒有實證醫學的數據可以引用, 但是不應該是不能理性討論的問題. 民眾自備處方藥於法不合, 這點大家都知道, 但是長久以來有多少醫師或媒體建議出國的民眾自備常用藥, 這些建議都不違反醫療法嗎? 要吊銷這些醫師執照嗎?&amp;nbsp; &lt;/p&gt;&lt;p&gt;醫管教授就任署長以來,他成功的從醫院管理專家變成「依法」專家了. 根據這個月的觀察, 他的知識不是來自研究而是來自法條, 他的語言不是科學知識, 而是政治權力. 「不然你造反啊!」 我猜這是他沒說出口的心底話.&lt;/p&gt;&lt;p&gt;*&lt;/p&gt;&lt;p&gt;醫學科學界或醫策會努力推動實證醫學, 希望醫學知識來自於大規模的客觀數據, 而不是權威學者的主觀感受. 1954 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 Linus Pauling 主張維生素 C 可以治感冒、癌症、心臟病的論點, 並不因為他曾是諾貝爾獎得主而免於審查, 在實證醫學證實他的假說之前, 他的論點和江湖術士只是同樣高明而已. &lt;/p&gt;&lt;p&gt;即使是權威學者的親身經驗都被質疑, 何況只是統治者創造的規則?&lt;/p&gt;&lt;p&gt;*&lt;/p&gt;&lt;p&gt;在法律正確的暴力下, 所以的真理都沉默了. 真令人憂心.&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ps. 科學正確在哲學家心目中還不算哲學真理, 因為科學家無法證明研究的領域確實是一個有系統的知識領域. &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第二意見科</dc:subject>
    <dc:date>2009-09-19T05:31:17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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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rdf:about="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115">
  <title>多國總統都是雞的後代 (markov)</title>
  <link>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115</link>
  <dc:description>&lt;p&gt;旅米中國歷史學者豬教授在九月號的「故事月刊」上撰文指出, 依姓氏考據, 總統螞櫻雞鷗是中國西疆民族雞氏的後代.&lt;/p&gt;&lt;br/&gt;&lt;p&gt;學者指出: 沙克雞, 豬容雞與螞櫻雞鷗都是雞的後代. 大家都誤以為這三位不同國家的領導人屬於不同的家族, 因為大多數人誤以為第一個字是姓, 事實上包括螞櫻雞鷗都是來自西疆, 最後一個字才是姓.&lt;/p&gt;&lt;p&gt;螞櫻雞鷗姓 Gio, 名 Maying, 前面的 Gi 是滿語的「雞」字, o 是日語「敬語」. 就是貴族雞氏.&lt;/p&gt;&lt;p&gt;西疆的《肥族姓氏考》中就有「雞氏」, 湘南人把族名「雞」畫蛇添足為「雞歐」(音同酒).&lt;/p&gt;&lt;p&gt;螞櫻雞鷗的祖輩是中原的「二等貴族」, 他們大多是馬兒人（Mar）各部落的後代 (不姓雞骯就不是一等貴族).&lt;/p&gt;&lt;p&gt;這樣一路追下去, 發現姓氏 Gio 是根源在烏魯木齊河流域的「雞氏」, 祖先是黃帝時的東夷族首領少膏. 少膏氏流出東突厥斯坦就成了「湘南」, 走的近的當上中國領導人, 最遠的當上了法國總統.&lt;/p&gt;&lt;p&gt;&amp;nbsp;ps. 自我揭露: 本文是&lt;a href=&quot;http://udn.com/NEWS/WORLD/WOR4/5132400.shtml&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學者考據：法國沙克吉 是中國少皞氏後代&lt;/a&gt; 的仿作. &lt;/p&gt;&lt;p&gt;ps2. 根據過時的歷史觀念, 作者以為國中歷史裡的「戎狄」they 是中國不共戴天的敵人. 原來現在算中國後代了喔!&amp;nbsp;達爾文應該給歷史月刊一則讀者投書的, 題目: 沙克雞, 豬容積與馬鷹灸都是猴子的後代&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靈異研究科 | EBM | IRB</dc:subject>
    <dc:date>2009-09-13T12:38:07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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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衛生署公告]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title>
  <link>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070</link>
  <dc:description>&lt;p&gt;中華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lt;br /&gt;中華民國 98 年行政院送請第七屆立法院審議法案&lt;/p&gt;&lt;p&gt;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lt;/p&gt;&lt;br/&gt;&lt;h4&gt;&lt;font color=&quot;#000080&quot;&gt;&lt;a name=&quot;_第一章__總&quot;&gt;&lt;/a&gt;第一章　　總　則&lt;/font&gt;&lt;/h4&gt;&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第一條（立法目的）&lt;/font&gt;&lt;br /&gt;　　為規範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稱生物資料庫）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保障生物資料庫參與者之權益，促進醫學發展，增進人民健&lt;br /&gt;康福祉，特制定本條例。&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第二條（主管機關）&lt;/font&gt;&lt;br /&gt;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第三條（名詞定義）&lt;/font&gt;&lt;br /&gt;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lt;br /&gt;　　一、生物檢體：指自人體採集之細胞、組織、器官、體液或經實驗操作所產生，足以辨識參與者生物特徵之衍生物質。&lt;br /&gt;　　二、參與者：指提供生物檢體與個人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資訊予生物資料庫之自然人。&lt;br /&gt;　　三、生物醫學研究：指與基因等生物基本特徵有關之醫學研究。&lt;br /&gt;　　四、生物資料庫：指為生物醫學研究之目的，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內容包括參與者之生物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有關&lt;br /&gt;之資料、資訊；且其生物檢體、衍生物或相關資料、資訊為後續運用之需要，以非去連結方式保存之資料庫。&lt;br /&gt;　　五、編碼：指以代碼取代參與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病歷號等可供辨識之個人資訊，使達到難以辨識個人身分之作業方&lt;br /&gt;式。&lt;br /&gt;　　六、加密：指將足以辨識參與者個人身分之資料、訊息，轉化為無可辨識之過程。&lt;br /&gt;　　七、去連結：指於生物檢體、資料、資訊編碼後，使其與可供辨識參與者之個人資料、資訊，永久無法以任何方式連結、比對之&lt;br /&gt;作業。&lt;br /&gt;　　八、設置者：指設置、管理生物資料庫者。&lt;br /&gt;　　九、移轉：指設置者將生物資料庫及其與參與者間之權利義務讓予第三人。&lt;br /&gt;　　　　　　　　　　　　　　　　　　　　　　　　　　　　　　　　　　　　　　　　　　　　　　　　&lt;br /&gt;&lt;h4&gt;&lt;font color=&quot;#000080&quot;&gt;&lt;a name=&quot;_第二章__生物資料庫之設置&quot;&gt;&lt;/a&gt;第二章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lt;/font&gt;&lt;/h4&gt;&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4&quot;&gt;&lt;/a&gt;第四條（生物資料庫之設置）【相關罰則】第1、2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3&quot;&gt;&amp;sect;23&lt;/a&gt;&lt;/font&gt;&lt;br /&gt;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以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統稱機構）為限，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lt;br /&gt;　　前項申請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許可設置之條件、審查基準、定期查核、相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5&quot;&gt;&lt;/a&gt;第五條（倫理審查機制之建立）【相關罰則】第1、3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4&quot;&gt;&amp;sect;24&lt;/a&gt;；第3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6&quot;&gt;&amp;sect;26&lt;/a&gt;&lt;/font&gt;&lt;br /&gt;　　設置者應設倫理委員會，就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lt;br /&gt;　　前項委員會應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並應有三分之二&lt;br /&gt;以上為非本機構之人員。&lt;br /&gt;　　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應擬定計畫，經其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報經主管機關邀集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lt;br /&gt;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等人員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lt;br /&gt;　　前項各類別人員數不得低於四分之一；單一性別之人員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lt;br /&gt;　　第三項之審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關（構）、團體辦理。&lt;br /&gt;　　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人員，於有利益迴避之必要時，應行迴避。&lt;br /&gt;　　　　　　　　　　　　　　　　　　　　　　　　　　　　　　　　　　　　　　　　　　　　　　　　&lt;br /&gt;&lt;h4&gt;&lt;font color=&quot;#000080&quot;&gt;&lt;a name=&quot;_第三章__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quot;&gt;&lt;/a&gt;第三章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lt;/font&gt;&lt;/h4&gt;&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6&quot;&gt;&lt;/a&gt;第六條（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告知後同意機制）【相關罰則】第1~3、4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4&quot;&gt;&amp;sect;24&lt;/a&gt;；第4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6&quot;&gt;&amp;sect;26&lt;/a&gt;&lt;/font&gt;&lt;br /&gt;　　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lt;br /&gt;得為之。&lt;br /&gt;　　前項參與者須年滿二十歲，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但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不受此限。&lt;br /&gt;　　前項但書之參與者，於未滿七歲者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於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lt;br /&gt;宣告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lt;br /&gt;　　第一項同意書之內容，應經設置者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7&quot;&gt;&lt;/a&gt;第七條（生物檢體採集應告知之事項）【相關罰則】&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4&quot;&gt;&amp;sect;24&lt;/a&gt;&lt;/font&gt;&lt;br /&gt;　　前條應告知之事項如下：&lt;br /&gt;　　一、生物資料庫設置之法令依據及其內容。&lt;br /&gt;　　二、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lt;br /&gt;　　三、實施採集者之身分及其所服務單位。&lt;br /&gt;　　四、被選為參與者之原因。&lt;br /&gt;　　五、參與者依本條例所享有之權利及其得享有之直接利益。&lt;br /&gt;　　六、採集目的及其使用之範圍、使用之期間、採集之方法、種類、數量及採集部位。&lt;br /&gt;　　七、採集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lt;br /&gt;　　八、自生物檢體所得之基因資料，對參與者及其親屬或族群可能造成之影響。&lt;br /&gt;　　九、對參與者可預期產生之合理風險或不便。&lt;br /&gt;　　十、本條例排除之權利。&lt;br /&gt;　　十一、保障參與者個人隱私及其他權益之機制。&lt;br /&gt;　　十二、設置者之組織及運作原則。&lt;br /&gt;　　十三、將來預期連結之參與者特定種類之健康資料。&lt;br /&gt;　　十四、生物資料庫運用有關之規定。&lt;br /&gt;　　十五、預期衍生之商業運用。&lt;br /&gt;　　十六、參與者得選擇於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其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是否繼續儲存及使用。&lt;br /&gt;　　十七、其他與生物資料庫相關之重要事項。&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8&quot;&gt;&lt;/a&gt;第八條（參與者退出或撤回同意時其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之處置）【相關罰則】第1、2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5&quot;&gt;&amp;sect;25&lt;/a&gt;&lt;/font&gt;&lt;br /&gt;　　參與者得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設置者不得拒絕。&lt;br /&gt;　　參與者退出時，設置者應銷毀該參與者已提供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其已提供第三人者，第三人應依照設置者之通知&lt;br /&gt;予以銷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lt;br /&gt;　　一、經參與者書面同意繼續使用之部分。&lt;br /&gt;　　二、已去連結之部分。&lt;br /&gt;　　三、為查核必要而須保留之同意書等文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第九條（參與者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其生物檢體等之處理）&lt;/font&gt;&lt;br /&gt;　　參與者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除另有約定者外，生物資料庫仍得依原同意範圍繼續儲存，並使用其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lt;br /&gt;訊。&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第十條（參與者對於生物檢體或資料之閱覽權利限制）&lt;/font&gt;&lt;br /&gt;　　依本條例所為之生物檢體或資料、資訊之蒐集、處理，參與者不得請求資料、資訊之閱覽、複製、補充或更正。但屬可辨識參&lt;br /&gt;與者個人之資料者，不在此限。&lt;br /&gt;　　　　　　　　　　　　　　　　　　　　　　　　　　　　　　　　　　　　　　　　　　　　　　　　&lt;br /&gt;&lt;h4&gt;&lt;font color=&quot;#000080&quot;&gt;&lt;a name=&quot;_第四章__生物資料庫之管理&quot;&gt;&lt;/a&gt;第四章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lt;/font&gt;&lt;/h4&gt;&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11&quot;&gt;&lt;/a&gt;第十一條（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被竊取洩漏主動告知義務）【相關罰則】第1、2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6&quot;&gt;&amp;sect;26&lt;/a&gt;&lt;/font&gt;&lt;br /&gt;　　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設置者應即查明及通報主管機關，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相&lt;br /&gt;關參與者。&lt;br /&gt;　　設置者應訂定前項情事發生時之救濟措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定。&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12&quot;&gt;&lt;/a&gt;第十二條（保密義務）【相關罰則】&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4&quot;&gt;&amp;sect;24&lt;/a&gt;、&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6&quot;&gt;&amp;sect;26&lt;/a&gt;&lt;/font&gt;&lt;br /&gt;　　採集、處理、儲存或使用生物檢體之人員，不得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參與者之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資訊。&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13&quot;&gt;&lt;/a&gt;第十三條（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之訂定）【相關罰則】第1、2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4&quot;&gt;&amp;sect;24&lt;/a&gt;&lt;/font&gt;&lt;br /&gt;　　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訂定其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並公開之。&lt;br /&gt;　　前項管理規定應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14&quot;&gt;&lt;/a&gt;第十四條（禁止生物資料庫之移轉）【相關罰則】第1、3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3&quot;&gt;&amp;sect;23&lt;/a&gt;&lt;/font&gt;&lt;br /&gt;　　設置者不得將生物資料庫之一部或全部移轉與他人，但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lt;br /&gt;　　主管機關為前項審查時，應審酌下列事項：&lt;br /&gt;　　一、參與者之權益。&lt;br /&gt;　　二、設置者與受移轉機構之性質。&lt;br /&gt;　　三、受移轉機構保護參與者權益之能力。&lt;br /&gt;　　四、參與者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lt;br /&gt;　　生物資料庫有停止營運之規劃時，應於一年前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15&quot;&gt;&lt;/a&gt;第十五條（禁止生物檢體輸出境外）【相關罰則】第1、2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3&quot;&gt;&amp;sect;23&lt;/a&gt;&lt;/font&gt;&lt;br /&gt;　　生物資料庫中之生物檢體除其衍生物外，不得輸出至境外。&lt;br /&gt;　　生物資料庫中資料之國際傳輸及前項衍生物之輸出，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lt;br /&gt;　　生物資料庫提供第三人使用時，應於其使用合約中載明前二項規定。&lt;br /&gt;　　　　　　　　　　　　　　　　　　　　　　　　　　　　　　　　　　　　　　　　　　　　　　　　&lt;br /&gt;&lt;h4&gt;&lt;font color=&quot;#000080&quot;&gt;&lt;a name=&quot;_第五章__生物資料庫之運用&quot;&gt;&lt;/a&gt;第五章　　生物資料庫之運用&lt;/font&gt;&lt;/h4&gt;&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16&quot;&gt;&lt;/a&gt;第十六條（生物資料庫材料取得之禁止）【相關罰則】第2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5&quot;&gt;&amp;sect;25&lt;/a&gt;；第1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6&quot;&gt;&amp;sect;26&lt;/a&gt;&lt;/font&gt;&lt;br /&gt;　　生物醫學研究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者，其材料不得取自未經許可設置之生物資料庫。&lt;br /&gt;　　設置者自行或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應於參與者同意之範圍、期間、方法內為之。&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第十七條（提供使用應符合公平原則）&lt;/font&gt;&lt;br /&gt;　　以公益為目的或政府捐補助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於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時，應符合公平原則。&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18&quot;&gt;&lt;/a&gt;第十八條（編碼加密去連結等之保密措施）【相關罰則】第1、5、2、3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4&quot;&gt;&amp;sect;24&lt;/a&gt;&lt;/font&gt;&lt;br /&gt;　　設置者就其所有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為儲存、運用、揭露時，應以編碼、加密、去連結或其他無法辨識參與者身分之&lt;br /&gt;方式為之。&lt;br /&gt;　　設置者就參與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可辨識個人之資料，應予加密並單獨管理；於與其生物檢體及相關&lt;br /&gt;資料、資訊相互比對運用時，應建立審核與控管程序，並應於為必要之運用後立即回復原狀。&lt;br /&gt;　　設置者為不同來源之資料、資訊互為比對時，應依第一項規定為之，並應於比對後，立即回復原狀。&lt;br /&gt;　　參與者同意書、終止參與研究聲明書等無法與可辨識參與者之資料分離之文件，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但設置者應採取其他必要&lt;br /&gt;之保密措施。&lt;br /&gt;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比對、運用，適用&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5&quot;&gt;第五條&lt;/a&gt;第三項規定。&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第十九條（利益迴避）【相關罰則】&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4&quot;&gt;&amp;sect;24&lt;/a&gt;&lt;/font&gt;&lt;br /&gt;　　設置者之成員及其利害關係人於有利益衝突之事項，應行迴避。&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20&quot;&gt;&lt;/a&gt;第二十條（生物資料庫用途限制）&lt;/font&gt;&lt;br /&gt;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不得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之用途。但經依&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5&quot;&gt;第五條&lt;/a&gt;第三項規定審查通過之&lt;br /&gt;醫學研究，不在此限。&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21&quot;&gt;&lt;/a&gt;第二十一條（利益分享回饋）【相關罰則】第2項~&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5&quot;&gt;&amp;sect;25&lt;/a&gt;&lt;/font&gt;&lt;br /&gt;　　設置者及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產生之利益，應回饋參與者所屬之人口群或特定群體。&lt;br /&gt;　　前項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22&quot;&gt;&lt;/a&gt;第二十二條（定期公布研究成果）【相關罰則】&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5&quot;&gt;&amp;sect;25&lt;/a&gt;&lt;/font&gt;&lt;br /&gt;　　設置者應定期公布使用生物資料庫之研究及其成果。&lt;br /&gt;　　　　　　　　　　　　　　　　　　　　　　　　　　　　　　　　　　　　　　　　　　　　　　　　 &lt;h4&gt;&lt;font color=&quot;#000080&quot;&gt;&lt;a name=&quot;_第六章__罰&quot;&gt;&lt;/a&gt;第六章　　罰　則&lt;/font&gt;&lt;/h4&gt;&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23&quot;&gt;&lt;/a&gt;第二十三條（處罰）&lt;/font&gt;&lt;br /&gt;　　違反&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4&quot;&gt;第四條&lt;/a&gt;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設置生物資料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生物檢體&lt;br /&gt;及其他生物資料庫儲存之資料、資訊，應予銷毀。但符合&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4&quot;&gt;第四條&lt;/a&gt;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設置資格及條件而可補正相關程序者，得先限期&lt;br /&gt;令其補正。&lt;br /&gt;　　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4&quot;&gt;十四&lt;/a&gt;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生物資料庫之停止營運未於限期內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lt;br /&gt;，或未依核准計畫書之內容為之，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lt;br /&gt;　　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5&quot;&gt;十五&lt;/a&gt;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已輸出&lt;br /&gt;境外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訊、資料，應立即銷毀。&lt;br /&gt;　　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30&quot;&gt;三十&lt;/a&gt;條規定，未就應予銷毀之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予以銷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lt;br /&gt;　　前四項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設置許可。&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24&quot;&gt;&lt;/a&gt;第二十四條（處罰）&lt;/font&gt;&lt;br /&gt;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lt;br /&gt;　　一、違反&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5&quot;&gt;第五條&lt;/a&gt;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倫理委員會，或生物資料庫管理及運用事項未受倫理委員會之審查及監督，或未&lt;br /&gt;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倫理委員會組成不合法；違反同條第六項規定應迴避而未迴避。&lt;br /&gt;　　二、違反&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6&quot;&gt;第六條&lt;/a&gt;第一項至第三項或&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7&quot;&gt;第七條&lt;/a&gt;規定，進行生物檢體之採集；或違反&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6&quot;&gt;第六條&lt;/a&gt;第四項同意書未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lt;br /&gt;　　三、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2&quot;&gt;十二&lt;/a&gt;條規定，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參與者之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資訊。&lt;br /&gt;　　四、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3&quot;&gt;十三&lt;/a&gt;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或公開資訊安全規定，或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管理違反資訊安全規定；或未依&lt;br /&gt;同條第二項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或送主管機關備查。&lt;br /&gt;　　五、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8&quot;&gt;十八&lt;/a&gt;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生物檢體及相關資訊、資料未以無法識別參與者身分之方式；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對&lt;br /&gt;於無法與可辨識參與者資料分離之文件，未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或違反同條第五項規定。&lt;br /&gt;　　六、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8&quot;&gt;十八&lt;/a&gt;條第二項規定，未就參與者個人基本資料加密並單獨管理、於相互比對運用時未建立審核及控管程序、於運用&lt;br /&gt;後未立即回復原狀；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於比對時未以無法識別參與者身分之方式為之，未於比對後立即回復原狀。&lt;br /&gt;　　七、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0&quot;&gt;二十&lt;/a&gt;條規定，將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之用途。&lt;br /&gt;　　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並得令其於改正前停止營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設置許可。&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25&quot;&gt;&lt;/a&gt;第二十五條（處罰）&lt;/font&gt;&lt;br /&gt;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lt;br /&gt;　　一、違反&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8&quot;&gt;第八條&lt;/a&gt;第一項規定，拒絕參與者相關要求；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銷毀或通知第三人銷毀參與者退出時已提供之&lt;br /&gt;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lt;br /&gt;　　二、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6&quot;&gt;十六&lt;/a&gt;條第二項規定，於參與者同意之範圍、期間、方法以外，為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自行或提供第三人使&lt;br /&gt;用。&lt;br /&gt;　　三、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1&quot;&gt;二十一&lt;/a&gt;條第二項訂定之辦法。&lt;br /&gt;　　四、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2&quot;&gt;二十二&lt;/a&gt;條規定未定期公布研究及其成果。&lt;br /&gt;　　非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之生物醫學研究，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9&quot;&gt;二十九&lt;/a&gt;條規定而為生物檢體之採集及使用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lt;br /&gt;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26&quot;&gt;&lt;/a&gt;第二十六條（處罰）&lt;/font&gt;&lt;br /&gt;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lt;br /&gt;　　一、設置者以外之人違反&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5&quot;&gt;第五條&lt;/a&gt;第三項規定。&lt;br /&gt;　　二、設置者違反&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6&quot;&gt;第六條&lt;/a&gt;第四項規定，同意書未報主管機關備查。&lt;br /&gt;　　三、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1&quot;&gt;十一&lt;/a&gt;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生物檢體或相關資訊、資料受侵害情事未通報主管機關或未即查明並以適當方式通知參與&lt;br /&gt;者；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lt;br /&gt;　　四、設置者以外之人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2&quot;&gt;十二&lt;/a&gt;條規定，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參與者之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資訊。&lt;br /&gt;　　五、違反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6&quot;&gt;十六&lt;/a&gt;條第一項規定，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之生物醫學研究材料，未取自經許可設置之生物資料庫。&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第二十七條（處罰）&lt;/font&gt;&lt;br /&gt;　　設置者經依前四條規定處罰者，其實際為行為之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lt;br /&gt;　　前項行為之人如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並依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第二十八條（處罰）&lt;/font&gt;&lt;br /&gt;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違反主管機關依&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4&quot;&gt;第四條&lt;/a&gt;第二項授權所定辦法之設置條件及管理規定者，除本條例另有處罰規定外，主管機&lt;br /&gt;關應限期令其改正，必要時並得令其於改正前停止營運；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設置許可。&lt;br /&gt;　　　　　　　　　　　　　　　　　　　　　　　　　　　　　　　　　　　　　　　　　　　　　　　　&lt;br /&gt;&lt;h4&gt;&lt;font color=&quot;#000080&quot;&gt;&lt;a name=&quot;_第七章__附&quot;&gt;&lt;/a&gt;第七章　　附　則&lt;/font&gt;&lt;/h4&gt;&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29&quot;&gt;&lt;/a&gt;第二十九條（準用之規定）【相關罰則】&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5&quot;&gt;&amp;sect;25&lt;/a&gt;&lt;/font&gt;&lt;br /&gt;　　非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之生物醫學研究，其生物檢體之採集及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6&quot;&gt;第六條&lt;/a&gt;、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5&quot;&gt;十五&lt;/a&gt;條、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6&quot;&gt;十&lt;/a&gt;&lt;br /&gt;&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16&quot;&gt;六&lt;/a&gt;條及第&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0&quot;&gt;二十&lt;/a&gt;條規定。&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lt;a name=&quot;a30&quot;&gt;&lt;/a&gt;第三十條（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生物資料庫之規定）【相關罰則】&lt;a href=&quot;http://www.6law.idv.tw/6law/law/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htm#a23&quot;&gt;&amp;sect;23&lt;/a&gt;&lt;/font&gt;&lt;br /&gt;　　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應於施行後一年內補正相關程序；屆期未補正者，應將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銷毀，&lt;br /&gt;不得再利用。但生物資料庫補正相關程序時，因參與者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無從補正生物檢體採集程序者，其已採集之生物檢&lt;br /&gt;體與相關資料、資訊，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得不予銷毀。&lt;br /&gt;&lt;font color=&quot;#800000&quot;&gt;第三十一條（施行日）&lt;/font&gt;&lt;br /&gt;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t;br /&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靈異研究科 | EBM | IRB</dc:subject>
    <dc:date>2009-09-05T22:33:57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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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律是一門人文科學? (markov)</title>
  <link>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068</link>
  <dc:description>&lt;p&gt;史考特杜羅(Scott Turow)的「法律新鮮人」提供我們了解律師、檢察官那行的一扇窗口.&amp;nbsp; &lt;br /&gt;&lt;/p&gt;&lt;br/&gt;&lt;p&gt;首先, 應該提一提史考特杜羅, 他是著名電影「無罪的罪人」(Presumed Innocent)的作者. 哈佛法學院, 相當於我們的法律系, 幫他寫序的那三位(賴英照, 陳長文, 吳東昇)應該都是博士班. 美國人較少念博、碩士班, 博士學位通常留給國際學生念(ref.). 法律系培養的是業界現場的從業員, 而不是聰明的學者. 所以這本書大多數篇幅在告訴讀者: 律師是怎麼被教出來的, 而不是法律應該怎麼訂定.&lt;/p&gt;&lt;p&gt;民事法教授摩利斯在第 211 頁說: 「法律是一門人文科學」. 是嗎? 我們的聯招也是如此分類. 基本上很少人認為法學是屬於理學課程.&amp;nbsp; &lt;/p&gt;&lt;p&gt;史考特杜羅描述的法學教育第一年, 卻很接近數學, 就像是歐幾里德時代幾何原理的定義、定理、證明. 讓我覺得醫學是重感性輕理性的人文科學, 法學才是純粹理性的幾何學.&lt;/p&gt;&lt;p&gt;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是讓法條有普遍性, 期待規則適用於廣泛個案; 另一方面, 又要有彈性, 以應用於特殊個案. 某位老師上課每次都會問同樣的問題: 「外科醫師在病人身上畫一刀, 算不算成立傷害罪?」據老師和律師所說, 應該算, 因為根據傷害罪的定義算, 但是外科醫師都不開刀, 病人會得到什麼好處? 所以法律會有阻卻違法的特別規定. 也就是傷害罪成立, 但法律原諒你. &lt;/p&gt;&lt;p&gt;然而多數定義問題很複雜難解(p64), 不像上述情境那樣單純. 比如醫師訓練不夠, 把下腔靜脈當做黑掉的腸子, 一刀下去, 病人馬上回天乏術. 多數人覺得這不能用阻卻違法吧! 又假設, 醫生救人的地方在偏僻的鄉下, 他是唯一有開刀經驗的醫師, 救的是沒時間轉診的鄉民, 那麼他有罪嗎? 他不幫病人開刀, 病人毫無生機, 這樣病人算他害死的嗎? 判醫師有罪, 讓這個鄉下變成無醫村嗎? 果真複雜難解, 不是嗎?&lt;/p&gt;&lt;p&gt;而判例就是法庭的定義, 律師要說服法官與陪審團, 為什麼這個案子適用對我有利的判例, 而不是對手律師說的那個不利於我的判例. 而老師要教的是這些衝突的判例的共通原則是什麼, 在那個時空, 某個情境下要採用例外. &lt;/p&gt;&lt;p&gt;影響法庭勝敗的還有法官如何擴大和限制裁量權. 作者舉了例子, 他說如果完全看書面契約的白紙黑字, 則偽造文書的一方必贏; 如果口頭和書面效力相同, 法官的權力就太大了, 私人契約有效或無效完全取決於法官的意思(p87). 這是為什麼醫師買連動債都被判輸, 而病人簽了同意書卻不會輸的原因.&lt;/p&gt;&lt;p&gt;吵完定義之後, 就是依據定理, 而不是信念, 加以證明. 律師說這個人是醫師, 所以不會存心殺人; 或者, 這個人是和尚, 所以不會貪戀權勢; 又如, 這個人是哈佛博士班高材生, 所以不會上課打瞌睡, 這些在法庭上顯然不能被接受. &lt;/p&gt;&lt;p&gt;所有顯而易見的事情, 都要證明它. 例如書裡最恐怖的契約法教授佩里尼對於同學隨意回答「人人平等」有不同意見, 他反問同學說: 「人是你創造的? 還是你做過問卷到調查?」(p92).&amp;nbsp; 一切取決於理性、證據, 而不是經驗、感受、情緒. 法庭上沒有我相信與情緒性. 這點在診斷疾病上很有用, 我們常常替健保局想, 幫病人想, 而省略了某種檢查, 失去證明某個疾病的機會, 也因此導致錯誤的診斷.&amp;nbsp; 死亡病例討論會上也沒有我相信與情緒性.&lt;/p&gt;&lt;p&gt;世界的真理不在於法律. 連對岸那樣民主的國家(我說的是東邊那一岸, 另一岸別自往臉上貼金), 律師作者也批評道:&amp;nbsp; 「法律對於公民而言, 具有絕對的權威, 卻無時無刻在修改, 而每個人都得乖乖服從.」「在法律界要糟踏別人生命的機會多的不勝枚舉 」(p66). &lt;/p&gt;&lt;p&gt;所以, 是不是可以這麼說: 上帝會根據真理, 而不是法律進行末日審判. 法律畢竟不是上帝創造的, 是獨裁者和他那群邪惡的平庸大臣(有些國家叫做民意代表)制定的, 法律隨著政治、社會傳統的角力而衝突, 而不斷變動,&amp;nbsp; 而希望照顧到社會正義與弱勢, 卻常常照顧到既得利益的一方. 不過, 我覺得至少作者在反省.&lt;/p&gt;&lt;p&gt;‧‧‧&lt;/p&gt;&lt;p&gt;請注意, 以上所談的是「一個」美國律師「純屬個人意見的」美國司法教育. 我知道看這個部落格的大多是醫療人員, 請回到這個小島上, 我們面對的是哈佛博士班掌權的政經環境, 還有另外一種司法教育教出來的學生.&lt;/p&gt;&lt;p&gt;簡單說, 我們可能是活在「整人為娛樂」的司法體系.&lt;/p&gt;&lt;p&gt;ref. &lt;br /&gt;&lt;a href=&quot;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overseas/2006-01/13/content_4048286.htm&quot;&gt;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overseas/2006-01/13/content_4048286.htm&lt;/a&gt; &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書‧影‧戲</dc:subject>
    <dc:date>2009-09-05T15:31:56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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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rdf:about="http://blog.bs2.to/post/medfront/19006">
  <title>四個零的重量 (markov)</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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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description>到底 novel H1N1 會不會造成一萬人死亡呢? 這只有上帝知道.&lt;br/&gt;&lt;p&gt;但是從馬總統的反應看來, 專家給他的答案應該是不嚴重. 不然他應該失眠到睡不著, 連夜召開緊急會議了. &lt;/p&gt;&lt;p&gt;如果專家跟上層說一套, 跟我們人民說一套, 而且違反以前的原則, 一點也不擔心引起大眾恐慌, 這是為什麼呢?&lt;/p&gt;&lt;p&gt;我只想到一個答案: 打預防針.&lt;/p&gt;&lt;p&gt;大家都要打預防針. &lt;/p&gt;&lt;p&gt;如果國光疫苗有效, 當然要鼓吹大家打預防針.&lt;/p&gt;&lt;p&gt;萬一國光疫苗無效, 請大家對無為政府多多體諒.&lt;br /&gt;&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第二意見科</dc:subject>
    <dc:date>2009-08-27T09:28:10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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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四處回憶 (markov)</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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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description>佳冬石光見是小時候坐爸爸的 ZUZUKI 摩托車, 所能到的南極. 夏天, 西瓜收成的季節, 去收貨款. 如果沒收到貨款, 瓜農會送我們一顆大西瓜. 小孩子, 總以為沒收到錢是甜蜜的幸福.&lt;br/&gt;&lt;p&gt;林邊每到雨季就會淹水. 水一直漲, 漲過林邊橋的橋墩, 林邊溪會被台灣海峽吞噬, 這邊和那邊隔著海. 河岸不見了, 橋不見了, 只剩隨著潮汐上下起伏的水打在橋墩的路燈鋁柱上. &lt;/p&gt;&lt;p&gt;東港復興路是海產街, 鮪魚大道, 也是加蓋的東港溪支流. 雨季, 老天要回他的河道, 水太深, 理論上可以淹沒這裡最常見的純種鵬馳的車頂. 被凌遲的 TORO 沒有溜走, 我想牠也忘了趁機游回屬於他的大海. &lt;/p&gt;&lt;p&gt;雙園大橋, 是台十七線少數沒有測速器的路段. 油門沒有底限, 可以踩到比無速限高速公路更低, 只要喜歡. 遇到斷橋, 一定要飛過去, 否則一線生機也會掉下高屏溪. &lt;/p&gt;&lt;p&gt;以上四處都是災區. misterclu 醫師說: 他住過的都會倒, 廬山, 知本, 他想要不要通知北海道. 那我更慘了, 還沒寫的霧台, 甲仙, 六龜, 那瑪夏,&amp;nbsp;阿里山, 算算十幾個災區. &lt;/p&gt;&lt;p&gt;去年逆風的時候, 大家說歹命子沒有悲觀的權利. 沒錯啊! 歹命子哪有權利絕望. 這時候我想更是.&lt;/p&gt;</dc:description>
    <dc:subject>人間極短篇(純屬巧合)</dc:subject>
    <dc:date>2009-08-18T01:13:29Z</dc:date>
    <dc:creator>medfron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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