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 5, 2009
法律是一門人文科學? (markov)
史考特杜羅(Scott Turow)的「法律新鮮人」提供我們了解律師、檢察官那行的一扇窗口.
首先, 應該提一提史考特杜羅, 他是著名電影「無罪的罪人」(Presumed Innocent)的作者. 哈佛法學院, 相當於我們的法律系, 幫他寫序的那三位(賴英照, 陳長文, 吳東昇)應該都是博士班. 美國人較少念博、碩士班, 博士學位通常留給國際學生念(ref.). 法律系培養的是業界現場的從業員, 而不是聰明的學者. 所以這本書大多數篇幅在告訴讀者: 律師是怎麼被教出來的, 而不是法律應該怎麼訂定.
民事法教授摩利斯在第 211 頁說: 「法律是一門人文科學」. 是嗎? 我們的聯招也是如此分類. 基本上很少人認為法學是屬於理學課程.
史考特杜羅描述的法學教育第一年, 卻很接近數學, 就像是歐幾里德時代幾何原理的定義、定理、證明. 讓我覺得醫學是重感性輕理性的人文科學, 法學才是純粹理性的幾何學.
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是讓法條有普遍性, 期待規則適用於廣泛個案; 另一方面, 又要有彈性, 以應用於特殊個案. 某位老師上課每次都會問同樣的問題: 「外科醫師在病人身上畫一刀, 算不算成立傷害罪?」據老師和律師所說, 應該算, 因為根據傷害罪的定義算, 但是外科醫師都不開刀, 病人會得到什麼好處? 所以法律會有阻卻違法的特別規定. 也就是傷害罪成立, 但法律原諒你.
然而多數定義問題很複雜難解(p64), 不像上述情境那樣單純. 比如醫師訓練不夠, 把下腔靜脈當做黑掉的腸子, 一刀下去, 病人馬上回天乏術. 多數人覺得這不能用阻卻違法吧! 又假設, 醫生救人的地方在偏僻的鄉下, 他是唯一有開刀經驗的醫師, 救的是沒時間轉診的鄉民, 那麼他有罪嗎? 他不幫病人開刀, 病人毫無生機, 這樣病人算他害死的嗎? 判醫師有罪, 讓這個鄉下變成無醫村嗎? 果真複雜難解, 不是嗎?
而判例就是法庭的定義, 律師要說服法官與陪審團, 為什麼這個案子適用對我有利的判例, 而不是對手律師說的那個不利於我的判例. 而老師要教的是這些衝突的判例的共通原則是什麼, 在那個時空, 某個情境下要採用例外.
影響法庭勝敗的還有法官如何擴大和限制裁量權. 作者舉了例子, 他說如果完全看書面契約的白紙黑字, 則偽造文書的一方必贏; 如果口頭和書面效力相同, 法官的權力就太大了, 私人契約有效或無效完全取決於法官的意思(p87). 這是為什麼醫師買連動債都被判輸, 而病人簽了同意書卻不會輸的原因.
吵完定義之後, 就是依據定理, 而不是信念, 加以證明. 律師說這個人是醫師, 所以不會存心殺人; 或者, 這個人是和尚, 所以不會貪戀權勢; 又如, 這個人是哈佛博士班高材生, 所以不會上課打瞌睡, 這些在法庭上顯然不能被接受.
所有顯而易見的事情, 都要證明它. 例如書裡最恐怖的契約法教授佩里尼對於同學隨意回答「人人平等」有不同意見, 他反問同學說: 「人是你創造的? 還是你做過問卷到調查?」(p92). 一切取決於理性、證據, 而不是經驗、感受、情緒. 法庭上沒有我相信與情緒性. 這點在診斷疾病上很有用, 我們常常替健保局想, 幫病人想, 而省略了某種檢查, 失去證明某個疾病的機會, 也因此導致錯誤的診斷. 死亡病例討論會上也沒有我相信與情緒性.
世界的真理不在於法律. 連對岸那樣民主的國家(我說的是東邊那一岸, 另一岸別自往臉上貼金), 律師作者也批評道: 「法律對於公民而言, 具有絕對的權威, 卻無時無刻在修改, 而每個人都得乖乖服從.」「在法律界要糟踏別人生命的機會多的不勝枚舉 」(p66).
所以, 是不是可以這麼說: 上帝會根據真理, 而不是法律進行末日審判. 法律畢竟不是上帝創造的, 是獨裁者和他那群邪惡的平庸大臣(有些國家叫做民意代表)制定的, 法律隨著政治、社會傳統的角力而衝突, 而不斷變動, 而希望照顧到社會正義與弱勢, 卻常常照顧到既得利益的一方. 不過, 我覺得至少作者在反省.
‧‧‧
請注意, 以上所談的是「一個」美國律師「純屬個人意見的」美國司法教育. 我知道看這個部落格的大多是醫療人員, 請回到這個小島上, 我們面對的是哈佛博士班掌權的政經環境, 還有另外一種司法教育教出來的學生.
簡單說, 我們可能是活在「整人為娛樂」的司法體系.
ref.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overseas/2006-01/13/content_4048286.htm
所以常有法界的熱血青年希望總有一天能透過判例及法規電子化,直接用程式推導邏輯來把許多功課做完。只可惜這在電腦科學的數學部分已證明是不可能有效率的事。另一方面,這種攻防戰也很像經濟學公共選擇學派或社會選擇學派的研究內容,兼涉及博奕論和決策論,同樣也被找出了「這件事不可能完美」的定理(而且數學上跟電腦科學的版本相通)。
於是我喜歡這麼想:訓練決策直覺到達瓦肯人的境界,就是米國司法教育。
作者 augustinus 08 九月 2009, 03:43[comment on] 詹啟賢的良心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3/today-o7.htm
繼政治正確之後, 台灣最流行的就是有權者的法律正確. 因為事實和正義都不在她們那邊嗎?
科技官僚 (署長, 董事長, 科技長), 請以 EBM 說服大家, 拿法辦恐嚇, 只會讓某些人閉嘴, 然後偷偷看不起你們.
台塑化王文潮反擊 A錢說是大笑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5419538.shtml
M: 要台塑化為汙染空氣付出成本, 就像要不良少年為砍傷人出健保費一樣不合法
作者 markov 28 二月 2010, 12:47"邱小妹事件, 因為不適用業務過失殺人, 所以法官判了奇怪的罪名: 文書登載不實."
"但是連文書登載不實都不應成立, 因為沒有親自診視病人是一件事, 聽其他醫師轉述病情而記錄於病歷中, 不成立登載不實的事實."
"病人或家屬如果把"未告知"當作爭執之所在, 法官的心證會覺得家屬比較理虧. 而且未告知與醫療的結果也沒有因果關係."
"愛滋病患者要求醫師不可以告訴病人的女朋友, 法律上是不可以答應, 也不可以告知其他人, 法律規定那是政府的責任."
"如果家屬拒絕洗腎而且願意出具拒絕洗腎證明, 醫院不可收, 因為會變成加工自殺."
"病人意識清楚表示拒絕插管及急救, 可不可以由媳婦代簽 DNR? 除非沒有直系血親, 否則是不可以的."
作者 markov 10 三月 2010, 16:31